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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航顧問CBAM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服務介紹

2024/10/07

2023年5月17日,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的法案文本——《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建立碳邊境調節機制的第2023/956號條例》(Regulation (EU) 2023/956)正式生效。該機制針對部分進口歐盟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費用,是EU ETS的配套立法和補充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解決歐盟碳市場“碳泄露”問題,通過要求進口商購買相應的碳排放證書,使非歐盟生產商與歐盟內部的生產商支付同樣的碳排放成本。

2023年10月1日起,CBAM正式進入試運行階段,過渡期到2025年年底,2026年1月起開始全面實施。CBAM正式實施后,將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稅費,當前覆蓋“電力、水泥、鋼鐵、鋁業、化工、氫”六大行業,相關企業須對其商品生產對應的碳排放量進行檢測和報告。企航顧問聚焦CBAM細則的碳核算,對其核算方法以及針對生產商的監測、取數與報告的規則進行全面分析,以幫助客戶更好地理解CBAM及歐盟相關政策的底層邏輯和要求,建立滿足國際合規要求的碳數據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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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BAM產生的背景

1、氣候變化與全球減排目標
氣候變化問題逐漸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自20世紀末《京都議定書》以來,全球范圍內陸續制定了許多氣候變化應對措施。2015年,《巴黎協定》的簽署標志著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承諾達到了新的高度。根據《巴黎協定》,各國承諾將全球平均氣溫升高幅度控制在2°C以內,并爭取限制在1.5°C以內。然而,各國在減排承諾和實施力度上的差異,尤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給全球氣候治理帶來了挑戰。

2019年12月,《歐盟綠色新政》提出 CBAM 計劃;2020年9月1日,歐盟委員會將CBAM納入立法提案;2021年7月14日,歐盟委員會公布Fit For 55 的一攬子氣候計劃,提出CBAM 提案細則;2023年5月,《歐盟官方公報》發布 CBAM 法案。2023年10月1日至2025 年底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只需申報產品的進口量及產品碳排放,無需繳費。在此期間,進口商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按季度報告相關信息,第一次報告時間為2024年1月31日前。2026年1月1日,企業需要報告每年進口產品的碳排放數據,還需繳納對應的碳排放費用。碳排放免費額度將會逐年減少,與 EU ETS 免費額度逐步取消的速度一致。203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企業需要報告每年進口產品的碳排放數據,并全額繳納對應的碳排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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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碳泄漏問題

碳泄漏指的是由于一國實施氣候政策導致企業將生產轉移到其他國家,從而在全球范圍內沒有減少排放的現象。例如,當一個國家實行嚴格的碳排放限制政策時,某些高碳排放行業可能將生產轉移到對碳排放控制要求較松的國家。這種轉移不僅會削弱國內減排努力,還可能導致全球排放總量的增加。因此,碳泄漏成為全球減排目標面臨的一大挑戰。

  CBAM各主體的責任及關系

2023年8月,歐盟公布了《CBAM過渡期實施細則》,細則主要由正文和附件兩大部分組成。正文含五大章節共40個條款,主要涉及過渡期內申報進口人的權利和義務、CBAM申報的管理規定、罰則、CBAM申報系統的相關技術架構等;附件部分則詳細規定了CBAM的報告格式、CBAM適用商品的生產路徑和相關定義、相關碳排放數據的計算和取數方法、計算直接排放的碳排放因子等。

CBAM法案對歐盟進口商和歐盟境外的生產商等主體的責任義務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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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CBAM各主體的責任及關系
歐盟進口商是CBAM的申報主體。主體有義務向歐盟提交CBAM報告(包括進口數量、所含碳排放量、已抵扣的碳成本等),并購買相應的CBAM證書進行履約。對于未能履行CBAM申報義務的進口人,將處每噸未申報碳排放量10 - 50歐元的罰款。在過渡期內,雖然申報人并不需要為進口商品購買CBAM證書,但仍然需按季度提交CBAM報告。
生產商(第三國設施運營商則有義務監測和收集隱含碳排放的相關數據,并向申報主體(進口商)通報數據。2024年前,非歐盟國家的相關產品生產商需要建立MRV體系,并且在2024年1月底前向進口商提交第一批排放數據和報告。排放需要覆蓋產品再2023年10月-12月期間的隱含碳。CBAM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過渡期尚不強制第三方審查,但在正式實施期,生產商有義務配合相關信息的第三方審查驗證。
為了使申報進口人以及出口生產商能夠熟悉CBAM的相關申報規則,歐盟在實施細則的基礎上制定并發布了分別針對申報進口人和出口生產商的有關操作指引(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以下簡稱“CBAM指南”)。此外,歐盟發布了CBAM過渡期登記平臺 (“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用于過渡期內的CBAM申報及其管理、信息收集。過渡期內,歐盟委員會還將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CBAM運行的評估報告,并依據情況對CBAM相關制度做出調整。

  CBAM的核算范圍

CBAM要求計算其涵蓋產品的“隱含碳”。在基本規則和框架上,CBAM隱含碳與EU ETS下的組織碳排放保持一致;在覆蓋的排放活動和系統邊界上,隱含碳排放介于組織碳排放與產品碳足跡之間。具體闡釋如下:

1、與EU ETS的關系

作為EU ETS的補充機制,CBAM的本質可以理解為把進口產品的生產置于EU ETS中進行履約;因此,CBAM的核算范圍盡可能地與EU ETS一致。

EU ETS要求生產設施的運營者為其自身的直接排放和外購電力(熱力)的間接排放支付相應的碳價;該生產設施所消耗的原材料的供應商也可能在EU ETS的覆蓋范圍中,遵循同樣的規則。因此,這些原材料(CBAM中稱其為“前體(precursors)”)在EU ETS中支付的碳價也被內化在了該生產設施的碳成本中。因此,CBAM要求計算的隱含碳的范圍與在EU ETS中履約需支付成本的范圍相對應,包括:

  • 生產邊界內的直接排放(燃料燃燒、過程排放等,即“范圍一”);

  • 生產相關產品消耗的電力的間接排放(即“范圍二”);

  • 生產使用的“前體”內含的碳排放(部分范圍三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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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范圍一、二和范圍三碳足跡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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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CBAM 隱含碳與組織碳的計算范圍的關系

2、產品碳足跡的關系

CBAM“隱含碳”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基于產品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 CFP)之上。CFP通常指單位產品在其全生命周期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的總和,通常以每功能單位(例如每噸重、每kWh等)產品的二氧化碳當量(kg或ton CO2e)表示。CFP覆蓋了上游原材料開采、運輸、生產加工到下游運輸分銷、使用、廢棄處置等各階段活動。

CBAM以及EU ETS涵蓋的排放系統邊界要比CFP的范圍更窄,對產品的下游排放(使用和生命周期結束階段)、上游的運輸及進一步過程均未被納入。下圖進一步展示了CBAM隱含碳與產品碳足跡和組織碳足跡所覆蓋的排放活動和系統邊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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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CBAM 隱含碳與產品碳足跡、組織碳足跡的覆蓋活動和邊界

  何時需要提交CBAM報告

1、過渡期:
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歐盟進口商應自2023年10月1日起每季度結束后的1個月內通過CBAM過渡登記處提交報告,申報每種商品的進口數量、隱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原產國碳價等信息,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申報的責任主體為歐盟進口商,歐盟外出口商/生產制造工廠應為其提供可靠的商品隱含碳排放數據。申報者可以在每季度結束后2個月內對已提交信息進行修改,前兩季度上報的數據修改時限放寬至2024年7月31日。

2、正式實施期: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對進口到歐盟的相關產品征收碳關稅。進口商須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通過CBAM登記處履行申報義務,披露上一年度進口到歐盟的貨物數量貨物繳納前一年進口CBAM商品的隱含碳排放量所對應的費用。第1次清繳針對2026年全年進口商品的隱含碳排放量,截止時間為2027年5月31日,繳納費用的方式為清繳CBAM證書。

報告需包括法規第35條規定的信息:

  • 各類CBAM貨物的總量;

  • 實際嵌入式碳排放總量;

  • 間接排放總量;

  • 原產國對進口貨物(包括其相關前體,如適用)的嵌入式碳排放在計入所有退稅或其他形式的補償后所應支付的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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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CBAM報告周期及修改日期

注意:

1、CBAM體系中的商品隱含碳排放和產品碳足跡(PCF)概念及核算范圍不相同,并不適用全生命周期(LCA)方法論,而是采用EU ETS的碳市場價格邏輯。因此,出口企業在向進口商提供商品隱含碳排放數據時不應盲目使用PCF報告結果。
2、如果申報人由于技術錯誤而無法在提交截止日期內提交CBAM報告,則可以通過CBAM過渡登記處申請延期提交。

3、在CBAM過渡期,“申請延期提交(技術錯誤)”選項對于CBAM前兩個報告周期(即2024年2月1日和4月31日要求提交的報告)不再可用(2024年7月31日可用)。

4、對于CBAM第三個報告期的報告(即2024年7月31日到期的報告),此選項將在2024年8月30日之前可用。在提出申請后,報告申報人有30天的時間提交CBAM報告。
5、根據NCA的規定,在提交CBAM報告時遇到技術困難的報告申報人不會受到處罰。
6、NCA在以下情況實施處罰:

  • 報告申報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來履行提交CBAM報告的義務;

  • CBAM報告不正確或不完整,且在主管當局啟動更正程序后,報告申報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對CBAM報告進行更正。

2023年10月1日起,必須報告CBAM產品的嵌入式碳排放量。每噸未報告的排放量可能使報告申報人面臨10到50歐元不等的罰款。

  關鍵名詞和縮寫解析

1、設施與排放
設施installation):指一個固定的技術單元,至少包含了納管產品的生產過程以及其他相關的設備或工藝。EU ETS以排放設施為核算的基礎,設施的運營商為其排放支付相應碳價。相應地,CBAM也以核算設施排放為起點,再將設施的排放分攤到納管產品。注意,“設施”不等同于工廠或組織,識別設施是識別與生產納管產品直接或間接相關的過程和設備,是劃分核算邊界最基礎且重要的步驟。
直接排放direct emissions)涵蓋了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供熱和制冷過程所產生的排放。間接排放indirect emissions)即為CBAM產品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產生的排放。

CBAM和EU ETS規則中對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的定義與廣泛使用的組織碳核算規則中的定義有所區別。在我國碳市場組織碳核算方法及《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的定義中,外購的熱力屬于“間接排放”;而在CBAM規則下,不論供熱和制冷的具體生產地點如何,只要這些過程與CBAM產品的生產相關,其產生的排放都應計入直接排放范疇。例如某生產設施外購了其他工廠/裝置生產的蒸汽,在其他裝置生產蒸汽產生的排放也屬于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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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CBAM 及 EU ETS 的溫室氣體排放范圍與定義、及與廣泛適用的標準對比

在過渡期,為了方便監測,進口商必須申報CBAM范圍內所有產品的直接和間接排放。在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正式征收期,鐵、鋼、鋁和氫只需聲明直接排放,而水泥和化肥需申報直接和間接排放。但須注意,過渡期結束后歐盟委員會會根據結果對核算與報告細則進行動態調整,間接排放也有可能會被納入必須。

2、工序(生產過程)與歸因排放
工序即生產過程production process),指在設施中生產CBAM納管產品的化學和物理過程,并具備輸入、輸出和相應排放的特定系統邊界。CBAM采取“自上而下”的計算模式:起點是計算設施的排放,再將設施邊界的排放分攤(“歸因于”)各工序和相應產品。因此工序是CBAM排放量核算的基礎單元,一個設施中包含一個或多個工序。

CBAM當前覆蓋了六類初級產品、涉及十幾個稅則號。為了簡化CBAM的管理和實施,CBAM將其覆蓋的產品按特征分成了綜合產品類別aggregated goods category, 簡稱“綜合類別”),對同一綜合產品類別采取集中的評估和處理。綜合類別與產品的工序對應,例如鋼鐵產品被分成了六個綜合類別:燒結礦、鐵合金、生鐵、直接還原鐵(DRI)、粗鋼和鋼鐵制品。一個綜合類別下可能包含多種工藝路線(production route),即用于該生產過程的特定技術方案。比如生鐵大類下包含了高爐和熔融還原兩個工藝路線。工藝路線與綜合類別共同決定了“工序(production process,也稱‘生產過程’)”。例如,一個鋼鐵工廠在生鐵綜合類別下可以同時有高爐煉鐵和熔融還原煉鐵這兩個工序。下圖以高爐工藝路線生產碳鋼為例,展示了不同的工序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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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碳鋼生產(高爐路線)的生產流程(工序)示意

將設施邊界的排放分配到工序或產品的過程稱作歸因”。設施邊界內分配給生產過程的直接排放即直接歸因排放direct attributed emissions),包括燃料燃燒、生產過程排放、熱量消耗相關排放等;間接歸因排放indirect attributed emissions)即為設施邊界內消耗電力的排放。

3、前體、簡單商品與復雜商品
前體Precursors)是產品所用的原輔料,且其自身也在CBAM的管控范圍內,需要計算相關排放量并計入產品隱含碳排放總量中。
根據是否包含前體,CBAM將各類商品劃分為“簡單商品Simple Goods)”和“復雜商品Complex Goods)”兩類。簡單商品就是指產品所用的原輔料中沒有被CBAM覆蓋的產品,即沒有前體材料;復雜商品是即除簡單產品以外的其他管控商品,如粗鋼(前體材料有生鐵等)。

在計算時,簡單商品的隱含碳排放量即等于其生產過程中的歸因排放,而復雜商品的隱含碳排放等于生產過程歸因排放加上前體的隱含碳排放量。

4、產品隱含碳排放
隱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s),也稱為嵌入式碳排放,是一個涉及商品從原材料提取到制造、運輸直至交付給消費者的整個生產和供應鏈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這些排放不僅包括直接排放,如生產過程中的能源消耗,也包括間接排放,如生產所用的能源(如電力、燃料)在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因此,隱含碳排放是一個全面的視角,它考慮了商品整個生命周期的環境影響,而不僅僅是生產階段。在供應鏈中,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溫室氣體排放,這些排放都應計入商品的隱含碳排放。例如,原材料供應商、制造商、分銷商等都在這個過程中扮演著角色。此外,商品的運輸和分銷,尤其是長距離或國際運輸,也會產生額外的排放。隱含碳排放又分為直接隱含排放間接隱含排放。

特定隱含碳排放Specific Embedded Emissions,SEE)即分攤到單位產品的隱含(嵌入)碳排放,單位為tCO2e/t產品。在CBAM細則中,要求申報人報告商品的特定直接隱含碳排放量、特定間接隱含碳排放量及總特定隱含碳排放量。特定直接及間接隱含排放即單位產品隱含的直接和間接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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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CBAM 產品隱含碳的計算邏輯

5、EU ETS

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簡稱EU ETS),它是世界上第一個多國參與的排放交易體系,也是歐盟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確立的二氧化碳減排目標而于2005年建立的氣候政策體系。? EU ETS以限額交易為基礎,提供了一種以最低經濟成本實現減排的方式,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

6、碳配額系統

Carbon Allowance System, 進口商需購買碳配額以補償其產品的碳排放量。企業需要出示證明其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碳量,然后購買相應數量的碳配額以彌補其碳排放。該方式與歐盟內部的碳市場相似,通過市場機制來激勵企業減少碳排放,同時也為國際企業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減排成本框架。

7、NCA

國家主管機構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y,簡稱NCA),?每個歐盟成員國都指定了一個國家主管機構(NCA),該機構負責履行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條例中規定的職能和職責。NCA的主要職責包括檢查CBAM季度報告的質量,并在需要時與報告申報者進行對話,以確保遵守CBAM規則,并在必要時進行處罰。

8、碳市場MRV體系
MRV包括監測(Monitoring)、報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三個組成部分,簡稱MRV體系,是對控排企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進行量化和保證數據質量的過程。此概念源自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3次締約方大會形成的《巴厘島行動計劃》,其核心目標是獲取企業真實、可信、可量化、可追溯、可核查的碳排放數據。

  企航顧問針對CBAM可提供的服務

1、CBAM申報——過渡時期的持續支持

根據“歐盟理事會第2023/956號條例(歐盟)關于碳邊境調節機制過渡階段報告義務的適用規則”,制定和實施核算方法和統計模型,支持季度性的向CBAM申報人提交報告。

2、技術培訓

根據您所在行業和產品量身定制的CBAM技術培訓。

3、差距分析評估

評估當前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與CBAM要求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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